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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68岁。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赔偿款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礼泉县,故本案委托礼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礼泉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