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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兵,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兵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小兵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案仲字(2010)第20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