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随龙与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随龙,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王随龙,无业。被告李小英,系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职工。原告王随龙诉被告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冀思安、代理审判员张青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王随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小英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被告李小英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身份及送达信息,经查证后仍无法确认,本案中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随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冀思安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