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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4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阳春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婚生儿子张庭熙由刘某抚养,张某自2011年9月始至张庭熙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支付张庭熙当月抚养费500元予刘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同乐广场B座208号房及208号单车房(粤房地证字第××号)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由张某所有;张某于2012年2月8日前支付补偿金115000元予刘某。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张某承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予刘某。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同乐广场B座208房及208号单车房(粤房地证字第××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同时向本院申请对该房屋解封,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4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