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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梁天国、王引兄、王引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爱珍,女,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天国,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引兄,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王引第,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珍与被告梁天国、王引兄、王引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珍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珍撤回起诉。诉讼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王爱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