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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灵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王建波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建波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65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执字第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