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某某,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