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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庆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李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李庆民本院在执行王辉申请执行李庆民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辉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在英审判员  王彦胜审判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