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与被告孝感市广场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段菊钗、丁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孝感市广场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段菊钗,丁莎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孟庄工业园区,代码证号68277563-8负责人:姜玉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孝感市广场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塔头村西南街24号。负责人:饶新洲,该公司经理。被告段菊钗,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湖西北片回迁安置工程工地。被告丁莎莎,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湖西北片回迁安置工程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与被告孝感市广场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段菊钗、丁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岩升加气块厂撤回对被告孝感市广场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段菊钗、丁莎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4元及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