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邮电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庆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亚泰戈实业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天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亚泰戈实业公司诉称:我公司租赁金天元公司房屋,时间是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金天元公司只为我公司提供收据,拒绝提供税票。请求判令金天元公司履行为我公司提供租房税票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亚泰戈实业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