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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