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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孙振江与张少红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振江;张少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孙振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全林。被告:张少红。原告孙振江与被告张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振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少红经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江诉称:2008年,原告在被告张少红承包的山西省朔州市一工地上打工,原告所得工资为5817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甚至一直不与原告见面。综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少红支付原告工资款5817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张少红2009年2月6日向原告孙振江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孙振江工资5817元,2009年5月31日前付清,落款人:张少红;2、证人宋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在山西省朔州市跟着被告打工,欠条系被告本人向原告出具;3、证人张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在山西省朔州市跟着被告打工,欠条系被告本人向原告出具;4、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在山西省朔州市跟着被告打工,欠条系被告本人向原告出具。被告张少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孙振江在被告张少红承包的山西省朔州市一工地上打工,被告张少红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于2009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孙振江工资5817元,2009年5月31日前付清,落款人:张少红。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江向被告张少红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张少红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81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少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振江工资款581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少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海莉审判员  王成举陪审员  刘凌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