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密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鸿志诉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志,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密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梁鸿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群,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鸿志诉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