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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