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小忠、叶静雯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沈小忠,叶静雯,王维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笑笑,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小忠。被执行人:叶静雯。被执行人:王维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小忠、叶静雯、王维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维略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因该房为共有财产,暂不宜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叶静雯名下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8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