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县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方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秋结婚,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被告曾于2010年10月、2011年8月两次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后又两次复婚,最后一次结婚登记时间是2011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已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只能给双方带来痛苦,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订婚,并在彼此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婚姻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融洽,从未生过气、吵过架。多年来原被告夫妇不辞辛苦、齐心合力做生意,使生活日趋富裕,家庭幸福,只是最近几年原告结识了婚外异性,由于婚外异性的多次纠缠且要到家闹以自杀相威胁,每次威胁原告时,原告怕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原被告才在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原被告离婚三次又复婚三次。如果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好,离婚后也不会再复婚。协商离婚的原因是不让原告在亲戚朋友众人面前颜面扫地,并非是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婚外情的再次威胁,原告才起诉与被告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原告多想想原被告十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与婚外情的关系,被告相信原被告会和好如初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离婚不可,原告应满足被告以下条件:离婚后宋江武校的家属楼归被告,水浒大酒店的股权归被告,给被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订婚,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属再婚,××××年××月××日在郓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证,2010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在2011年8月15日的离婚协议书中,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生活费伍拾伍万元整,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家产,婚后所有债务全部归男方偿还(包括银行贷款、个人借款)女方概不负责。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帮助。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多次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王某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