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灵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晓辉与张瑞全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辉,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全,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晓辉与被执行人张瑞全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出外打工,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执字第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