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陕西金坤达物资有限公司诉咸阳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27号陕西金坤达物资有限公司诉咸阳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金坤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039.89元,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扣划,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雷秦川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