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200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锋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战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