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岑央华与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央华,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杨惠伟,岑川,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2-2号原告:岑央华,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1号楼15-8、15-9、15-10。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岑川,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已撤回起诉,故解除对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8号的房产、位于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观海卫镇小团浦村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岑峰名下位于浒山街道富丽湾景苑5幢1304室房产、位于逍林镇壹品苑78幢的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8号的房产、位于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观海卫镇小团浦村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岑峰名下位于浒山街道富丽湾景苑5幢1304室房产、位于逍林镇壹品苑78幢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