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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闫俊金与杨万开、杨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俊金;杨万开;杨万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商初字第31号原告闫俊金,又名闫二小,男,1958年9月生,汉族,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委托代理人翟智福,男,1983年4月生,汉族,寿阳县人,农民,现住朝阳。被告杨万开,男,汉族,寿阳县人,现住。被告杨万勇,男,汉族,寿阳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金诉被告杨万开、杨万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金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永红(校对人:吴志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