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雷建林与艾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建林;艾少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610号 原告雷建林,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个体户。 被告艾少军,男,约55岁,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林与被告艾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林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雷建林负担。 审判员 畅 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