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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雷建林与艾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建林;艾少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610号 原告雷建林,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个体户。 被告艾少军,男,约55岁,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林与被告艾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林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雷建林负担。 审判员 畅 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