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林美金、赵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林美金,赵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王丽华,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美金,女,47岁,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赵德强,男,47岁,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诉被告林美金、赵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九十一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四十五元五角,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