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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戴树义与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树义,代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树义,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粱长涛,男,教师,住蒙城县。上诉人戴树义因与上诉人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树义,上诉人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粱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