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隋显智、张守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隋显智,张守光,随启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李孟辉,主任。被告隋显智(370226670709185),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守光(370226197106061259),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随启顺(370226195408211217),男,195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诉被告隋显智、张守光、隋启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地址不够具体,本院无法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