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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沈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蔡永军,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长航退休工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某,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荆州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胡某、刘某的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