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交心与被告陕西达利墙体广告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交心,陕西达利墙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郑交心,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游艺市场109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5803233017。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无业。被告陕西达利墙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49号银河华庭D座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交心与被告陕西达利墙体广告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交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