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德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志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郑德连。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连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陈志苗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郑德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