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楼十二层。法定代表人沈才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同玉、张明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西岙。法定代表人丁文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榭安监管罚字[201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榭安监管罚字[201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榭安监管罚字[201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榭安监管罚字[201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