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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旬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旬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朱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崔某,司法干事,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村民。委托代理人赵父。系被告赵某之父,一般代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选民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但生活不足半年,被告的恶习暴露无遗。被告脾气暴躁,好逸恶劳,酗酒吸烟成性,经常离家出走,采用各种手段折磨伤害原告,致使原告与被告连一天也难以生活下去,深处悲痛之中,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婚礼36000元及三金、添箱钱、捐财钱、针线钱6600元,并共同承担夫妻债务9000元。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离家外出都告诉了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结婚时收取婚礼35000元不是36000元,原告要离婚我不同意,原告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承担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婚礼应不应该返还;3、债务如何承担。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在QQ空间与他人聊天记录十九页,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米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经常吵闹,他调解过两次未有效果。3、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经常吵架,她也劝说过,但原、被告就是劝不住。4、朱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买车时借其20000元的事实。5、朱某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借其15000元的事实。6、陆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借其30000元的事实。7、原告出示为张某某借条一张,证明借张某某15000元的���实。8、张洪镇原地社区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2011年在新村建房、结婚已是经济困难负债累累。被告赵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QQ空间记录,被告对其勾出的无异议:对米某、张某证言,被告无异议:对朱某某、朱某某某的证言,被告质证认为不知道有借款一事:对陆某证言,被告承认存在借款事实,数额其不清楚,未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被告赵某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法庭当庭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双方质证意见,对证据综合审查认为:对被告QQ空间记录,被告勾出无异议的内容认定为有效证据;对米某、张某证言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足以否定两份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认定为有效证据;对朱某某、朱某某某的证言,被告质证认为不知道,但这两份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认定为有效证据;对陆某证言,被告承认存在借款事实,数额其不清楚,未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原告出示的张某某欠条,该欠条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不予认定;对原地社区某村证明,因其属一级组织公文性证明与双方当事人、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认定为有效证据。依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认定的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礼人民币35000元,同时原告为被告购买了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原被告2011年3月16日在旬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婚后不久原告借款70000元与他人合伙购买一辆货运车,被告也随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原、被告常因性格差异、言语之争及琐事吵闹,甚至打架。在共同生活中,常常分居,互不理睬。2012年春节期间也是少闹不休,农历正月初六原告便去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关系更加恶化,原告便于2012��3月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在买车经营期间借款6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不能正确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根本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承认原告一定要离婚,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过短,被告收受婚礼数额较大,加之原告在新村建房,造成了生活困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婚礼可酌情考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因三金是对被告购置的特定物,已被被告使用不宜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结婚时给被告的其它财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购车借款,因该借款属购车时所借,原告又具备车辆经营资格车应由原告经营,所借债务应由原告承担。据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2、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婚礼人民币18000元。3、原告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运输车由原告经营,所欠65000元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嫁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告已带走)归被告所有。4、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记员孙启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