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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明旭与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旭,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赵明旭。被执行人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文科大厦8楼801室。法定代表人牛文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西民四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长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