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明旭与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旭,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赵明旭。被执行人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文科大厦8楼801室。法定代表人牛文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西民四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长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