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军与邱云兰、林维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邱云兰,林维松,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浩中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1号原告:杨军,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云兰,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林维松,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维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浩中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谭家岭路。法定代表人:邱云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邱云兰、林维松、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浩中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180元,减半收取计470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