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知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敏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量平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敏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01-1号原告:力量平衡公司。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委托代理人:曹明明。被告:张敏华。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