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占玲与代昭来、六安市金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玲,代昭来,六安市金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占玲,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昭来,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六安市金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汽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组织机构代码:79980549-0.负责人袁绍卿,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朱友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巧珍,公司职工。原告占玲诉被告代昭来,金元汽运公司、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代昭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元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玲诉称,2011年9月9日,被告代昭来驾驶皖N×××××号货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66KM+4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占玲驾驶的皖N×××××号轿车尾随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昭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53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四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3.身份证、体检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保险单计六份4.评估报告及修理费发票各一份。被告代昭来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被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要求对车损重新评估,没有提供修理发票,不能说明已经修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15时05分,被告代昭来驾驶皖N×××××号货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66KM+4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占玲驾驶的皖N×××××号轿车尾随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34150282011003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昭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占玲无责任。2011年9月14日,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00001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原告占玲驾驶并所有的皖N×××××号轿车损失额为35343元。2012年3月20日,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书面申请要求对该车损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4月1日,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资鉴字第041号《关于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意见书》,评估该车辆损失为30987元。另查明,被告代昭来驾驶皖N×××××号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金元汽运公司,该车辆以金元汽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15日零时起至2012年2月14日二十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代昭来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原告占玲财产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金元汽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代昭来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原告的车损采信由本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意见。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车损3098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8987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替代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占玲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占玲车辆损失28987元。三、被告代昭来、六安市金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占玲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680元,由被告代昭来、六安市金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