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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咸阳市,无业。委托代理人吴淼,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住咸阳市,无业,系被告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