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咸阳市,无业。委托代理人吴淼,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住咸阳市,无业,系被告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