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蒋加银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银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银,农民,家住五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彦忠、被告人蒋某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至13日,被告人蒋某银伙同陈某(已判刑)、王某银(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上周塘村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赌博的形式,招徕刘某等人聚众赌博,并按庄家所赢金额5%的比例抽取头钿。其中,被告人蒋某银及陈某等人系赌场参股人员;潘某(已判刑)等人为赌场“坐桌角”;金某1(已判刑)联系或提供场地,并为赌场望风;金某2(已判刑)为赌场望风;张某(已判刑)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望风;陈某(已判刑)为赌场提供场地。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共抽头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被告人蒋某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蒋某银主动到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银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彭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潘某、金某1、张某、金某2、陈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预缴款凭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蒋某银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银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银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蒋某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蒋某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