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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海海轻纺整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海海轻纺整理有限公司,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绍兴县海海轻纺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2367-5),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市村。法定代表人:赵海斌,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桥、何正祥,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5878-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世贸中心B幢4楼36号。法定代表人:章静,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海海轻纺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海海轻纺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15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祝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