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李世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89号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华,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身份证号XX,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世林,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身份证号:XX。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