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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青岛一个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綦振强、方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青岛一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375143-7。法定代表人吕运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英姬,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朝鲜族。被告綦振强,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方卉,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个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振强、方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O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一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华 华审 判 员 刘  叶人民陪审员 刘 颖 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琪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