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溪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申请执行南溪县雄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南溪县雄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龚顺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顺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溪县雄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练正伟,职务:经理。担保人练正伟,男。担保人袁小琼(系练正伟之妻),女。本院在执行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南溪县雄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担保人练正伟、袁小琼达成协议,袁小琼自愿以其本人名下的骊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抵偿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借款65000.00元。该车归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袁小琼所有的骊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川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