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援与李丽、完世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支援,李丽,完世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640号原告:杨支援,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执业证号:13416201010506877。被告:李丽,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完世周,曾用名完颜世周、施祖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原住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支援诉被告李丽、完世周(完颜世周、施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支援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丽、完世周(完颜世周、施祖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支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支援撤回对被告李丽、完世周(完颜世周、施祖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杨支援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