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友与被告高春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文友;高春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96号原告何文友。被告高春华。原告何文友与被告高春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友撤回对被告高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何文友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于志江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