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殷某甲,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女儿殷某乙。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殷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殷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22日生女儿殷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但也因家务琐事意见不一发生争执。2012年年初,原告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3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就其陈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原、被告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二年多,且生育一个女儿,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未就所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加沟通和交流,以便使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得到巩固和发展。被告殷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为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前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