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郝轩瑜与杨新维、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轩瑜,杨新维,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郝轩瑜,杨新维,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郝轩瑜,男。法定代理人郝民,男。法定代理人高莉,女。被执行人杨新维,男。被执行人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按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银户养殖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手续予以冻结。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答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