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春奎与曹美影、常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美影,陈春奎,常州,曹士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美影,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货1215号船主,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货0591号船主,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州,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怀远货2700号船主,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曹士海,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货1215号船驾驶员,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曹美影与被上诉人陈春奎及原审被告常州、曹士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美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美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上诉人曹美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