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刑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邵某1、邵某2等与云加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加成,邵某1,邵某2,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刑终字第00060号原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加成,又名云家成,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月12日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由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由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系被害人刘某丈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2,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系被害人刘某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女,1928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系被害人刘某母亲。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云加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邵某2、薛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云加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云加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邵某2、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214元,除已付18000元外,余额为110214元。原审被告人云加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霍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利审判员 何国玲审判员 王成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世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