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诉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423-1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冯兴刚,总经理。被告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喜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谷孝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小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