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社保局处每月有1500余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社保局处的工资、每月800元,至扣满1778282元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