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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朱军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52号原告:朱军华。委托代理人:原耀东、马清来。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王雄飞。委托代理人:应利坚。原告朱军华为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华诉称:2011年2月27日原告前往被告柜台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银行并于当日成功开通。同年3月16日,在原告未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账户无端被转走人民币100000元。原告认为,作为网上交易合法性身份证明的Ukey在其身边未曾使用,其账户中的钱却被无端转走,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予以解释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但原告朱军华的配偶陈慧芳就10万元存款损失已于2011年3月16日以诈骗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同年3月17日立案侦查并调取相关材料,现该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鉴于原告朱军华涉案所诉事实与其配偶陈慧芳报案的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且陈慧芳报案的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在本案所涉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军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О一二年五月二月书 记 员 裴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