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逄健与吕良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健,吕良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逄健,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吕良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健与被告吕良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逄健于2012年5月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福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